鹰潭职业技术学院未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未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鹰府发[2007]13号[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有效地做好住房管理工作,特成立鹰潭职业技术学院房产管理小组。
组长:张海军
成员:杨理平、吴书信、胡 青、胡伟军、张 磊、赵 婕、徐文财。
房屋资产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由杨理平任主任,徐文财任副主任,成员:魏初琰、吴 通、程 旭、彭仁利。办公室负责房屋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未售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使用权。未售公有住房用作周转房供教职工租住。
第二章 住房租赁
第四条 租赁范围
1.学校规定不出售的公有住房。
2.其它原因学校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 租赁对象
1.教职工中的无房户(指本人及配偶未在鹰潭市区内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未享受国廉租房的教职工)
2.本人及父母家不在鹰潭市区内的单身教职工。
第六条 租赁程序
1.承租人向房产管理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房产管理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3.根据房源情况安排房号,并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签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租赁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租赁标准:单身教职工安排单间宿舍。一室一厅安排一人,两室一厅安排二人(依此类推)。教职工家庭(指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成员)三人及以上原则上安排二室一厅。
第八条 租金标准 (商业用房除外)
1.租金标准:198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房1.00元/m2/月,1990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的住房1.5.00元/m2/月,2000年1月1日后竣工的住房2.00元/m2/月(住房租赁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2.属于租赁对象的教职工按标准租金收取;不属于租赁对象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申请,如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租赁住房的教职工按标准租金的3倍收取。
第九条 租金的缴纳
1.教职工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房产管理小组办公室计算核定后,报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2.其他人员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承租人于每月(20日-25日)到计划财务处交纳。逾期不交租金者,小组办公室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住房。
3.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学校聘用人员在进校3年内免收住房租金,从第四年起符合租赁对象的教职工按标准租金收取。
第三章 住房管理
第十条 住房使用管理
1.凡租住学校住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小组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住房:
(1)已购买住房;
(2)调离学校;
(3)辞职、自动离职;
(4)解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5)自费出国(境)留学;
(6)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3.承租住房只能承租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核实,严格按原租金5倍收取承租人租金,且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住房。
4.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住宅及共用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住宅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等经营活动。如有上述行为,学校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无条件收回住房。
5.承租人必须爱护住房,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及房间使用性质,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退房时,原住户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经小组办公室和水电管理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
腾空住房交小组办公室。如交房时已被人强占,视同原住户未退房,且按标准租金5倍向承租人收取房租,从原住户工资中扣缴,直至腾空为止。
7.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暂不能退房者,须交2000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教职工做担保人,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按标准租金的5倍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房租。学校根据情况由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
8.购买校内住房或购买校外住房的教职工应在6个月内退交原住房,逾期未交原住房,学校按标准租金的5倍收取原住房租金,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一条 关于教职工去世后住房的管理
教职工一方去世后其配偶或遗孀在本住房内可以继续居住至终老,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后,其住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十二条 关于强占住房的处理
凡未经小组办公室办理住房租赁手续或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或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都视为强占住房。强占住房,经小组办公室和占房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工作10天后仍不搬出,按标准租金的5倍收取房租,从工资中扣缴,直至搬出为止。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外籍教师住房管理
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和外籍教师用房,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类住房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实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房屋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学校负责(人为损坏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小组办公室负责说明。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